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70元;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1元。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,充分协调平衡劳资双方利益,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。
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70元/月(91元/日)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/小时。劳动者在试用、熟练或学徒期间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,适用最低工资规定。
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7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1元。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丧假、生育(产)假等期间,视为提供正常劳动,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第一档每月2100元(每日97元);第二档每月1970元(每日91元);第三档每月1870元(每日86元)。实行最低工资制度,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,发挥了积极的作用。
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每月2100元(每日97元),第二档为每月1970元(每日91元);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每小时22元,第二档为每小时21元。